山东省关于调整工程经济定额中的混凝土、砂浆配合比标准及基期基价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302号文《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的通知》、建标[2000]303《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的通知以及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经贸运行[2001]288《关于实施水泥新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文件要求,解决由于混凝土、砌筑砂浆标准的变化带来的工程结算问题,决定调整建筑、安装、修缮、仿古园林工程经济定额中的混凝土、砂浆配合比标准及其基期基价。先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混凝土、砂浆配合比标准及其基期基价执行时间
(一)自2001年5月1日起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均执行调整后的混凝土、砂浆配合比标准及其基期基价;
(二)在建工程项目,2001年4月1日前已建工程部分,仍按原配合比标准结算。4月1日以后调整的混凝土、砂浆配合比标准及其基期基价执行。
(三)2001年4月以前已竣工工程项目,仍按原配合比标准结算。
二、国家颁布新的水泥强度检验方法和混凝土、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属国家强制性标准内容,各市应予以充分重视。要严格按照调整后的混凝土、砂浆配合比标准及其基期基价办理今年的工程结算,并对建设、施工单位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落实中遇到的问题,请与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