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核定办法
潍建标字[2003]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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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确保我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以及《山东省建(安)工程计价依据》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潍坊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核定、计取。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和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为保证施工生产安全和质量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施工现场企业设置的现场围挡、安全围挡、道路及硬化场地、消防设施、医疗和急救设施及其他必备的安全设施等所需费用。 第三条潍坊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办公室,(以下简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核定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工程发包、承包方应按照各级主管部门关于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工程项目实际,设置安全又用施工措施项目。 第五条安全文明施工费在工程报价和拟建工程发包时,按规定计算出费额,在工程造价中列暂定金额,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价时,将该费用单独计列。工程施工时,由工程造价管理、安全监督机构对施工现场企业设置的安全文明设施内容进行确认,并由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规定核定其费用,颁发《潍坊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核定通知书》(以下简称《核定通知书》)。 第六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承包方必须办理《核定通知书》的申请和领取,未办理《核定通知书》的工程。不得计取该项费用。 第七条建筑工程承包方办理《核定通知书》的程序是:首先到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领取《潍坊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核定申请书》,会同工程发包方按工程实际发生内容据实填报,双方无异议,并加盖公章,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安全监督机构对安全文明设施内容进行确认。报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其费用,颁发《核定通知书》;市直单位的工程由市工程造价管理、安全监督机构对其内容进行确认,由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规定核定其费用,颁发《核定通知书》。 第八条施工现场企业设置的建筑工程安全文明设施项目全部到位后,工程承包方应立即按规定办理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核定手续;设施项目已拆除的不再办理。 第九条建筑工程发包、承包方对申请核定设施的内容、量有异议的,由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安全监督机构到施工 现场据实确认;仍有异议的,由市工程造价管理、安全监督机构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确认。 第十条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颁发的《核定通知书》中的费用,在潍坊工程建设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建筑工程发、承包方有异议的,应在七日内向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书面形式提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五日内做出答复。 第十一条 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颁发的《核定通知书》,作为办理工程结算计取该项费用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伪造、涂改和自行核定。如发生上述问题,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一经确认、发证,不需再进行编审,应按核定费额与工程发包时暂定金额找补差价列入工程结算。 第十三条《核定通知书》由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统一印制,严禁伪造和翻印。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潍坊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3年4月l日起施行。原潍坊市建委潍建标发(1998)16号《关于印发(实施(潍坊市建安工程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费用核定通知书)的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