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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潍坊高新区预算绩效管理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 2019-05-31 08:39:00

潍坊高新区预算绩效管理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项目立项依据充分,细化项目支出,保障项目预算执行顺畅,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促进高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订)、《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和<山东省省对下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20号)、《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潍政字〔2019〕9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高新区实践,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既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又包括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绩效管理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是指对申请使用区级预算资金的项目进行申报储备、分类筛选、排序择优、编制预算的系统。
  第四条  本项目库适用对象指高新区所有部门和预算单位。
  第五条  项目库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策导向的原则。项目选择须符合高新区发展规划,按照高新区发展的总体目标科学合理地确定,采取竞争择优、以奖代补等方式遴选确定项目。
  (二)科学论证的原则。项目的设立应当经过充分论证和严格审核,充分发挥政府部门、专家学者、第三方中介机构的作用,确保入库项目科学可行,强化项目支出预算的科学性、合理性。
  (三)动态管理的原则。预算绩效管理项目库中储备的财政申报项目,实行逐年新增、三年淘汰、自然滚动的项目库管理办法,不符合政策要求、无法继续实施、验收考核不合格、三年内未列入预算安排的项目及时清理退出预算绩效管理项目库。
  第六条 项目库是区级年度预算编制和财政支持的项目来源库,未进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年度预算。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预算单位主要职责:
  (一)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做好项目的入库申报。
  (二)根据预算单位情况及时对库内出现变动因素的项目提出变更或者退库申请。
  第八条  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编制本部门重大项目的中期发展规划,汇总下属各预算单位的入库申请。
  第九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预算绩效项目库的管理。
  (二)拟定并上报预算绩效管理项目库制度。
  (三)组织和监督各预算单位和主管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项目库的日常工作。
  (四)组织第三方对入库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条  第三方机构主要职责:
  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做好尽职调查和评估。

第三章  项目分类

  第十一条  项目库实行分类规范设置。各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应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统筹安排本部门和单位项目,规范项目名称,项目分类应符合年度支出预算的项目类别。
  第十二条 项目库中的项目支出一般不包括人员、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仅指政府项目支出,具体可分为三类:
  (一) 政策类项目,即未来3年按照政策要求每年都安排的项目;
  (二) 常规类项目,即预算单位和部门为履行职能在未来3年每年都安排的项目;
  (三)临时类项目,即近期内可能开展的特定项目。
  第十三条  对应上述项目类型,从项目性质上将项目分为以下类别:
  (一)机构运转类:单位履行职责用于自身的日常运转、运行维护等方面的支出,如日常维修维护费、网络运行维护费、租赁费等。
  (二)专项管理类:
  (1)政策研究经费:对高新区现有公共政策或者改革措施或者管理办法进行绩效评估,对高新区拟出台公共政策或者改革措施进行调查和前期论证。
  (2)专项工作经费:单位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或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安排的一次性或阶段性工作经费。
  (3)修缮购置经费:主要用于办公设备、专用设备、被装、专用材料、药品、物资储备、交通工具等购置经费;房屋建筑物、办公设备、专用设备运行维护费和修缮费;信息系统建设费(含质保期内运行维护费)。
  (4)公益性设施运行养护经费:主要用于路政交通、园林绿化、教育体育、文化卫生、城建环卫等具有公共产品属性的相关设施运行养护经费。
  (5)大型活动经费:根据《潍坊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潍财行〔2014〕5号)需安排的各类会议经费,以及大型会展活动、国际国内交流活动经费,大型文化、体育、宣传、教育等活动经费。
  (6)基本建设经费:按照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立项,纳入计划编制的基本建设支出。
  (三)民生保障类
  与群众生活直接相关,包括教育、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农林水事务、住房保障等方面惠及民生的项目支出。
  (四)补贴补助类:
  (1)对企业补贴(补助):面向生产经营性领域,扶持相关经济行业、产业发展的各项补贴(补助)支出。
  (2)对事业单位补贴(补助):用于对事业单位的各项补贴(补助)支出。
  (3)对个人和家庭补贴(补助):直接对个人和家庭的补贴(补助)支出。
  (五)其他支出类:
  (1)上缴上级支出:用于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2)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用于补助所属单位的各项支出。
  (3)还本付息支出:用于偿还各类贷款本金和利息支出。
  (4)其他支出:不属于上述类别的支出。
  (六)高新区重点关注的重大项目
  重大项目是指单个项目财政支出金额为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者具有重大政治、经济或者社会影响力的项目。

第四章  项目入库

  第十四条  项目入库流程:
  (一)财政部门通知各部门和预算单位做好入库申请的准备工作。
  (二)各部门和预算单位根据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三)财政部门组织第三方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反馈给各部门和预算单位。
  第十五条   项目入库申请时间:
  项目实施开放式入库,但本项目库申报截止日期为每年7月30日。
  截止日期后新增的项目,原则上纳入以后年度编报。高新区确定必须在当年新增的重点项目等,预算单位应按本办法要求补办申报手续。
  截止日期后,入库项目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由本级预算单位提出,财政部门核准。
  第十六条  项目入库绩效评审标准:一是资源配置标准。项目能够为完成政府政策目标而确定的轻重缓急次序相一致;二是预算控制标准。便于控制预算成本和有效管理财政风险;三是公共服务标准。入库项目能够在现有资源内提供最佳公共服务。
  第十七条  项目入库绩效评审范围为政策类项目、常规类项目和临时类项目。
  第十八条  项目入库绩效评审内容包括:重点论证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基建投资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
  第十九条  项目入库绩效评审主要采用财政部门组织第三方机构评审的方式,为保障评价的中立客观性,可重点考虑让具有政府背景的科研院所或者有经验的智库类咨询机构参与。
  第二十条  项目入库绩效评审结论。公开评审的结论应作为该项目是否纳入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项目库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根据项目类型的不同,项目库的管理可以分为相对固定管理模式和滚动管理模式。
  (一)相对固定管理模式针对政策类项目和常规性项目。相对固定期限一般设为3年,第1年和第2年、第3年的预算都要进行评审,入库项目在3年内不再实施预算绩效评估,第4年后由部门和预算单位重新组织申报和评估。
  (二)滚动管理模式针对临时性项目,项目实施时间相对不确定,只是预计在3年内可能实施。在实施预算绩效管理项目库评审的初期,评审的时间可适当延长,以保障项目预算审核的合理性、有效性和公正性。
  各部门和预算单位要及时对项目库变动情况进行反馈,告知本级财政部门,并提出相应的处理申请。
  第二十二条  年度预算批复后,财政部门需会同预算单位对项目库进行清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调整出库。
  (一)年度预算已安排的项目(不含固定项目、延续项目)。
  (二)原定政策目标已完成的项目,或政策情况变化不再实施的项目。
  (三)因职能转变,不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项目。
  (四)入库三年未安排预算的项目。
  (五)到期项目。
  (六)其他需要清理出库的项目。
  第二十三条  清理出库的项目如需再次入库,应按程序重新申请。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和各预算单位要加强项目申报、论证、筛选、入库、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监管,依法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项目库应用

  第二十五条  预算绩效管理项目库制度是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依据,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不能拨付预算资金。因临时情况需要进行预算拨付的,需要按照程序纳入项目库,经评审通过后方可纳入预算。
  第二十六条  预算单位应结合实际,合理规划中长期工作任务,做好项目入库申报工作;对年中追加量大的预算单位,将作为重点绩效考评的对象,考评结果作为区绩效考评的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高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