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文件
鲁财采〔2019〕40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取消投标保证金。自2019年7月1日起,全省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向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对于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但存在一般失信行为的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
二、关于优化履约保证金。采购代理机构代理山东省各级政府采购项目不得收取履约保证金。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并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采购人不得以供应商事先提交履约保证金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拒收供应商以银行、保险公司出具保函形式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对于后付费项目,原则上不再收取履约保证金。
三、关于退还已收取的保证金。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已收取保证金的自查清退工作。对于历年来留存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因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规定和采购文件合同约定不予退还的保证金,或者因供应商注销等原因确实无法退还的保证金,应分别登记造册,并于2019年10月底前按项目采购人预算级次上缴国库。对此类投标保证金,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上缴;社会代理机构组织或采购人自行组织的项目,由采购人上缴;对此类履约保证金,由采购人上缴本级国库。
四、关于约束供应商行为。供应商应当全面、真实、有效地履行采购合同约定,采购人应当按照全面完整、客观真实、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验收。对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造成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按照采购文件约定向供应商主张赔偿责任,供应商的失信行为将被纳入诚信记录。
五、关于加强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采购保证金相关规定的政策宣讲和落实督导,对违规收取、挪用、截留、不按时退还保证金等行为将按规定严肃查处。
山东省财政厅
2019年6月28日
2019年6月28日